紅山半島52號屋涉僭建收清拆令 業主申司法覆核遭駁回 官指屋宇署無酌情權容許改動而不清拆

更新時間:18:54 2026-09-11 HKT
發佈時間:18:54 2026-09-11 HKT

紅山半島52號屋的業主涉於獨立屋花園和天台僭建,被屋宇署發出清拆令。業主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上訴遭駁回,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相關決定,指屋宇署有酌情權考慮發出改動僭建物的命令,而非只能發出清拆令。暫委法官林展程今午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駁回司法覆核申請,指條例屬預防性質,署方並無酌情權向一個違法在先的工程發出追溯性的許可,否則變相鼓勵業主違法。申請人須向署方支付26萬訟費。

申請人指署方有酌情權考慮其他命令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由大律師伍中彥和梁樂軒代表;建議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屋宇署署長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由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申請方提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屋宇署應有酌情權發出改動違規僭建物的命令,並非只能發出清拆令,而涉事僭建物沒有結構安全問題,申請人曾向屋宇署及上訴審裁小組提供改動的建議,卻完全不獲考慮,署方「一刀切」的做法是錯誤地約束了條例賦予的酌情權。

林官在判詞中,指出沒有爭議的是《建築物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建築物和土地安全,而屋宇署亦因應條例有責任保障公眾,所以條例本身屬預防性質。

官:條例未授權署方就已違規僭建工程發出改動建築命令

雖然法律條文顯示屋宇署具有酌情權,但問題是相關酌情權的限制。林官在判詞引述屋宇署一方的說法,指根據上述條例第24條,對於已經施工或完成的工程,署方無法給予一個追溯性的允許,假如一個工程或建築物本身是違規僭建,署方只能發出清拆令,條例並未授權署方發出改動建築的命令、而令違規僭建物合法化。

雖然申請方提出一個極端假設例子,指如果告羅士打大廈存在違例僭建物,完全清拆僭建物會引致結構風險,相反輕微改動能夠維持結構安全,「一刀切」做法便意味着屋宇署沒有選擇,只能清拆僭建物及導致樓宇被拆毀。

惟林官指出,難以想像一個僭建物會影響整棟大廈的結構安全,如果能影響到整棟大廈,相關僭建物必然體積龐大,理應無法避免署方和公眾的關注,而且該假設更是陷入非黑即白的謬誤,只留下了拆毀整棟大廈和更改僭建物的選項,但在現實卻仍存在其他選項,例如清拆僭建物並附以加固工程。

署方無酌情權發出追溯性許可

林官指,當業主選擇施工及罔顧屋宇署的規定,相關法律後果是業主咎由自取。署方無權發出追溯性的許可,這與條例立法目的及署方保障公眾的職責相符,否則違規僭建必然會帶來未知的風險,而追溯性許可也會變相鼓勵業主違法,期望署方聘請等同整個警隊的人手去搜查所有違例建築更是不合理。因此,林官認同屋宇署的說法,即署方並無相關酌情權。

林官最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雖然建議答辯人一方並未派代表應訊,但屋宇署一方有派法代表出庭給予完整和重要的回應,故下令申請人須向署方支付26萬訟費。

案件編號:HCAL1227/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