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碎屍案丨法醫:蔡天鳳頭骨傷勢與圓頭鎚一致 撞車內扶手亦可致
發佈時間:12:57 2026-11-06 HKT
28歲名媛蔡天鳳(Abby Choi)2023年2月疑遭殺害後肢解烹屍,蔡天鳳前夫鄺港智、前家翁鄺球、前夫兄長鄺港傑否認謀殺罪。案件踏入第32日審訊,控方續傳召法醫出庭作證,法醫在盤問下確認蔡天鳳生前出現7處頭部外傷,其中頭骨的橢圓形凹陷性骨折與圓頭鎚一致,可致嚴重出血及窒息,最快會在5分鐘內死亡。辯方質疑,若蔡天鳳案發時坐在涉案七人車的司機後座,若有人用力將蔡天鳳頭部撞向扶手,同樣可造成上述的頭部傷勢,法醫同意。
蔡天鳳體格容易骨折
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港傑盤問法醫科高級醫生郭嘉琪指,蔡天鳳生前體重約41公斤,身高152厘米,其骨骼較男性細小,骨質密度亦較低,因此較容易出現骨折。郭同意蔡天鳳體格低於平均,較容易骨折,另承認沒有測試過蔡天鳳骨質密度(Bone Mineral Density),無法得知令其頭骨骨折需要何等力度。
頭部7處傷勢中2組可致命
郭指蔡天鳳生前頭部出現7處外傷,今指其中2組傷勢可能致命,分別為頭骨右側有橢圓形凹陷性骨折,令顱內嚴重出血,可於1小時內致命;以及右顴骨、右上顎骨及右下顎骨有多處骨折,造成大量出血引致窒息,可於5分鐘內致命,兩組傷勢同時出現時,前者令蔡天鳳失去意識,會加速窒息死亡至不足5分鐘。郭補充,她無法判斷蔡天鳳頭部受擊時的出血量,惟若在死後才造成相關傷勢,必然不會大量出血。
頭部傷勢與圓頭鎚一致
郭嘉琪指上述傷勢屬鈍器傷(Blunt force trauma),由鈍物造成,與涉案圓頭鎚一致,惟無法用肉眼憑傷勢形態斷定傷勢由圓頭鎚造成,僅能確認致命傷是由鈍物大力造成。Trevor Beel展示涉案七人車車廂照片,引述控方指蔡天鳳案發時坐在司機後座,司機位椅背有長條形垂直扶手,郭嘉琪同意若有人用力將蔡天鳳頭部撞向扶手,同樣可造成上述的頭部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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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斷傷勢較可能由鈍物重擊造成
郭嘉琪覆問下指若傷勢由撞向扶手造成,而由於頭骨右側骨折位於右耳上方,故推斷受傷時頭部方向會向左。郭推斷頭骨右側骨折可以由撞向扶手彎位造成,右顴骨、右上顎骨及右下顎骨多處骨折則可以由撞向扶手任何位置造成,多處傷勢可以由1次撞擊或多次撞擊造成。然而郭嘉琪根據傷勢推斷,傷勢比較可能由鈍物重擊造成,而非大力撞向鈍物。郭另指,血液經口鼻流入氣道會引致窒息,若蔡天鳳當時失去意識,便未能將血液咳出,若她仍意識便可嘗試繼續呼吸,期間或會發出呼吸聲。
控方案情完結,下周一開始辯方案情。
鄺氏父子被控謀殺蔡天鳳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三人否認謀殺罪,但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本案以英語進行,由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及吳希樂、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代表,鄺港智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Raffell) 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