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上市機制改革諮詢 聯交所:採納建議
發佈時間:03:00 2026-07-25 HKT
聯交所發布《 提升上市機制競爭力的建議》諮詢總結,且採納諮詢文件全部建議,部分稍有修改,如將「以保密形式」,改名為「以非公開形式」 遞交上市申請;以及上市申請遭發回時,增加須註明退回原因,而是次變動即時生效。聯交所預告,稍後會就此進行第二階段的諮詢,早前已透露將針對已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管。
港交所(388)主席唐家成表示,是次總結對香港上市制度而言是,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透過向更廣泛的優質公司開放市場,同時堅守支撐投資者信心的治理和質量,港交所正在鞏固香港作為全球首選上市地的地位。
聯交所指出,披露被退回申請的原因,可讓公眾了解各方的參與程度,有助釋除回應諮詢文件人士的疑慮,又澄清公開所有參與準備申請材料的專業機構名稱及角色的名單,是為了提高透明度,並非歸咎或制裁任何專業人士,聯交所亦無權判斷每個專業人士對退回決定的缺失責任,以及是否「直接」導致申請被退回。名單將會涉及保薦人、公司和保薦人的法律顧問、申報會計師及獨立核數師、行業顧問等。
唐家成:邁出重要一步
有回應諮詢文件人士指,以往退回申請只要求披露申請人及保薦人的身份,形成其他顧問「搭便車」的不公平現象。若公開退回名單時沒有披露退回的原因,誤導性和聲譽損害很大。
以往只有合資格的第二上市申請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專科技公司等,才可以保密形式遞表;在新規下,所有新申請人均可以非公開形式遞表。聯交所解釋,「以保密形式」改名為「以非公開形式」 遞表,能更準確反映此做法。據悉,以往「以保密形式」遞表的公司可選擇在通過聆訊前後,披露初步招股書或聆訊後資料集,而日後做法亦是如此。
聯交所亦披露《就進一步便利海外上市發行人的措施》徵詢意見,收到的回應包括支持為考慮在港上市的海外上市發行人,設立專門的申請前渠道或諮詢服務,且建議可以參照「科企專線」的模式;為現有不同投票權架構,但未完全符合香港市場規定的海外上市發行人設立寬限期,讓他們先上市,再在規定的時間內符合相關規定等。回應人士又提議檢視《主板規則》,因香港市場關連交易規定的複雜程度,為海外上市公司考慮來港作主要上市時面臨的一大問題。聯交所指會繼續研究相關建議。
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會長陳志華說,港交所接納很多意見,惟仍有改善之處,包括如非公開形式遞表公司洩漏上市消息,便要公開初步招股書,是次總結指日後上市申請人「被貼堂」將提供原因,做法可平衡問責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