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駕撞死過路翁7旬小巴司機囚14月
發佈時間:03:00 2026-07-28 HKT
因感冒而在駕駛前服藥的白內障小巴司機,去年2月在沙田穗禾路的行人輔助線撞斃八旬過路老翁。司機昨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老翁持枴杖緩慢地步行,非突然衝出安全島,惟被告因服用有睡意的藥物而分神,低估藥物帶來的副作用,但念被告初犯及有悔意,終判處他監禁14個月、停牌5年及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韋官判刑時指,事主非突然踏出行人輔助線,事主持枴杖緩慢地步行到路中間,案發地屬直路及燈光充足,亦沒有其他車輛阻擋被告的視線,惟被告因分神而導致過路的長者死亡,若被告有足夠的專注力及視力,被告必然會留意到事主。韋官另指,儘管被告在警誡下稱,曾低頭調校收費機,惟行車紀錄儀顯示被告視線向前望,沒有操作其他物件,故接納被告並非因低頭而導致分心駕駛。
韋官直指,被告因感冒而兩度服用有睡意的藥物才是分心的原因,服藥或會出現反應遲緩的情況,被告低估副作用及對身體的影響。再加上,被告的視力敏銳程度未達及格駕駛的水平,被告亦沒有佩戴眼鏡,影響前方觀察能力,被告明知自己的身體情況仍駕駛小巴,屬加重罪責的因素。惟念被告初犯、有良好品格及患長期病患等因素,終判處他監禁14個月、停牌5年及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承諾終身不再駕駛
韋官引述求情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有良好背景,案發時因一時分神而奪去他人性命,被告深感自責及後悔,案發後一星期路祭事主致哀,對事主的家人表示歉意,承諾終身不會再駕駛,並會銘記是次的慘痛經歷,望法庭念被告即時認罪,表現出悔意而輕判。
案情指,被告去年2月下午6時許,駕駛公共小巴沿案發路段西行前往華翠園,當時車上有數名乘客。當被告駛至案發地的路口前,82歲男事主溫志明持枴杖步出行人輔助線的中央安全島,該地段沒有交通燈。當事主走在行人輔助線的中間時,被告見到事主後煞車,惟小巴仍撞上事主。救護人員到場後,發現事主躺在小巴前的地上流血,不省人事,送院後不治身亡。屍體剖驗報告顯示,事主的死因是頭部、軀幹及上下肢多處鈍力損傷,伴有顱骨、脊骨及肋骨骨折。
被告上司曾建議休息
被告於同日被捕後,指「我掛住調校個收費機,之後突然發現有個阿伯在我車前約3至4米過馬路,我已經急煞煞車,不過車頭都係撞到佢」。被告在錄影會面下指,案發時自己正在操作收費機,可能垂下頭而分了心,而更改車費需時兩至三秒左右,期間沒有抬頭望,沒有想到會有行人在行人輔助線上。惟庭上播放行車紀錄儀片段,並未發現被告有低頭的動作。
被告另在警誡下稱,案發前一日因患病而求診,醫生開出咳藥水及其他藥物,並表明藥物會引起輕微睡意。被告的上司建議被告休息,惟被告指以往患感冒時都不會打瞌睡,堅持於案發當日上班。而在案發當日,被告曾兩度服用咳藥水等,自己另於同月28日進行白內障手術。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案發前患上呼吸道感染及輕微白內障,其視力敏銳程度未達駕駛標準,須進行手術。
案件編號:DCCC 1535/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