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屋宇署有酌情權紅山半島業主覆核駁回
發佈時間:03:00 2026-09-12 HKT
2023年9月「世紀黑雨」引致紅山半島發生山泥傾瀉,事後多間獨立屋因違規僭建被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其中52號屋業主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遭駁回,遂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相關決定,指署方應有酌情權發出改動建築的命令、而非必然發出清拆令。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展程昨頒下判詞,駁回司法覆核申請及下令業主須支付26萬訟費,指署方並無酌情權向一個違法在先的工程發出追溯性的許可,否則變相鼓勵業主違法。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建議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屋宇署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申請方提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屋宇署應有酌情權發出改動違規僭建物的命令,並非只能發出清拆令,而涉事僭建物沒有結構安全問題,申請人曾向屋宇署及上訴審裁小組提供改動的建議,卻完全不獲考慮,署方「一刀切」的做法是錯誤地約束了條例賦予的酌情權。
「署方只能發出清拆令」
林官在判詞中指出《建築物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建築物和土地安全,而屋宇署亦因應條例有責任保障公眾,所以條例本身屬預防性質。雖然法律條文顯示屋宇署具有酌情權,但問題是相關酌情權的限制。林官在判詞引述屋宇署的說法,指署方無權給予一個追溯性的允許,面對違規僭建,署方只能發出清拆令,條例從未授權署方發出改動建築、令違規僭建物合法化的命令。
申請方提出一個極端假設例子,指如果告羅士打大廈存在違例僭建物,完全清拆僭建物會引致結構風險,相反輕微改動能夠維持結構安全,「一刀切」做法便意味着屋宇署只能下令清拆及導致樓宇拆毀。
惟林官指出,難以想像一個僭建物會影響整棟大廈的結構安全,如果能影響到整棟大廈,相關僭建物必然體積龐大,理應無法避免署方和公眾的關注,而且該假設更是陷入非黑即白的謬誤,只留下了拆毀整棟大廈和更改僭建物的選項,但事實上卻仍存在其他選項,例如清拆僭建物並附以加固工程。
法律後果是業主咎由自取
林官指,當業主選擇施工及罔顧屋宇署的規定,相關法律後果是業主咎由自取。署方無權發出追溯性的許可,這與條例立法目的相符,否則違規僭建必然會帶來未知的風險,而追溯性許可也會變相鼓勵業主違法。因此,林官認同屋宇署並無相關酌情權,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雖然建議答辯人一方並未派代表應訊,但屋宇署有派代表出庭給予回應,故下令申請方須向署方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1227/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