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 支聯會、李卓人與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 續還押至8.28求情

更新時間:12:08 2026-08-21 HKT
發佈時間:10:07 2026-08-21 HKT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還押至今,其中何俊仁開審前認罪。李卓人及鄒幸彤受審時爭議支聯會五大綱領含意,以及有否主張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等。案件今年5月審結,歷時22日。《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今早將於西九龍法院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和鄒幸彤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案件押後至下周五(8月28日)求情,法庭並將就案件屬罪行嚴重(監禁5年至10年)抑或罪行較輕(監禁5年以下)作裁定,期間李卓人和鄒幸彤繼續還押候判。

按35+顛覆案例對顛覆罪中「非法手段」與「推翻」等作解釋

3名法官裁定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的憲制秩序,雖然不是整部《憲法》都在香港實施,但是《憲法》的部分條文直接適用於本港,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憲法》第1條;及中國公民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第33條,由於「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屬顛覆國家政權罪罪行元素之一,故法庭有必要參照《憲法》相關條文以了解「根本制度」。

3官又根據「35+」顛覆上訴案案例,裁定顛覆罪所指「非法手段」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目的為推翻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不論是否涉及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另裁定「推翻」某個制度為劇烈、根本性的改變,使其失去原有的秩序或地位,而且這個改變不是制度內自發的,而是外力促成的;「破壞」某種制度不一定涉及暴力,也可以是透過挑撥、分化、使他人對該制度失去信任等等。

鄒幸彤質疑《憲法》規範公權力,因此「違反憲法」的指控只能針對掌握着公權力的人和機構,不能針對普通公民。法庭引用《憲法》第33條第4款,反駁指雖然規範公權力是《憲法》的一個重要目的,但是這並不表示公民無責任遵守憲法,而顛覆罪正是要以立法的方式,將違反《憲法》的行為定性為刑事罪行,指出由於2019年後本港社會和國際大環境的改變,以及《國安法》的實施,因此從前未受法律約束的行為現在可能違法。雖然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這並不代表香港沒有維護「根本制度」的責任,因此違反《憲法》的行為可以構成顛覆罪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3名法官指根據《憲法》序言和第1條,無可爭議「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根本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各民主黨派是「參加」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憲法》所確立和保證的,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因此,在現行《憲法》之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於顛覆罪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法庭:本案不涉任何政治考慮不容許藉此宣揚政治理念

李、鄒2人作供時均表示不同意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根本制度」的一部分,根據《憲法》第2條指「根本制度」理應是「主權在民」。法庭不完全同意說法,解釋《憲法》第1條作為整部《憲法》的首項條文,有奠基意義,地位不容忽視,因此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唯一根本制度,而「主權在民」只是一個抽象理念,而非具體制度。法庭分析《憲法》第2條「一切權力歸於人民」,理應解讀為人民透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配合第3條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權力的最終歸屬,以及人民是透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各種法定渠道等來行使國家權力和參與國家事務。

法庭續指雖然《憲法》第2章第41條保障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但第51至53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等。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2018‍年運用了人民所賦予的權力修憲後,法庭必須接受現行《憲法》版本合法有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合法性也毋庸置疑,中國公民不論其政治理念為何,都有尊重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鄒幸彤陳詞指中國共產黨執政為一個不合法或違憲的政權,法庭完全拒絕,解釋執政有其獨特歷史背景和廣大民意基礎。法庭嚴正指出,本案並不是要比較西方式民主制度和中國式社會主義制度優劣,也不是為任何政黨政權「保駕護航」,更不涉及任何政治考慮,認為「民主」和「專政」等議題,與本案的控罪毫無關聯,不容許任何人藉此宣揚政治理念。

3官又根據呂世瑜終審案,指《香港國安法》第23條煽動罪按普通法詮釋,控方須證明被告唆使他人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而且意圖或相信,受唆使者會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而按照普通法,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的意圖或犯罪的準備,又或者最終沒有犯罪,煽惑者仍可被裁定「煽動罪」罪成,真誠相信行為合法亦不足以構成辯護理由。

支聯會五大綱領包括針對和結束中國共產黨於憲法下領導地位

法庭考慮到李卓人和鄒幸彤的證供後,不接納他們指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不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也不接受他們對中國共產黨沒有敵意。法庭不認為被告等沒有拒絕和中央政府溝通,也不認同被告們的言行是合法行使言論及表達自由,不信納被告們真誠相信支聯會的支持者不會採取非法手段終結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

法庭考慮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的公開言論和活動,支聯會的工作報告、網站、社交平台,實體和網上的「紀念館」等,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其目的是要結束它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包括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領導地位。而且「結束一黨專政」當中的「結束」,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一直清楚明白。

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在案發期間一直以個人及支聯會常委的身份,積極鼓吹和執行綱領相關的活動,一般在香港生活的人接收到關於「結束一黨專政」的訊息時,必然理解到其目標是為了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亦必然理解各被告是在鼓勵他人把行動綱領付諸行動。

法庭指,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三人一直都對中國共產黨及中央政府懷有敵意,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也不相信他們能有與中央政府和平對話的可能性。三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相信和明白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會抵觸《憲法》,但他們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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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不理監禁風險續堅持支聯會行動綱領

法庭認為即使李卓人和鄒幸彤沒有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的任何具體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他們的言論都是於公開場合或公眾平台所作出,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三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地鼓吹及傳揚,藉此挑起受眾對中國共產黨的敵意,進而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國共產黨的信心。

法庭指,李卓人和鄒幸彤把自己「豁出去」,鼓勵其他香港人學習內地抗爭者的經驗和榜樣,堅持抗爭,縱使支聯會一直沒有採用或鼓吹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但三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繼續堅持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違反了2018年修正的《憲法》,亦屬《香港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

法庭裁定李卓人和鄒幸彤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使他人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根本制度」的目的。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三人有意圖鼓勵支聯會的支持者伺機而動,以非法手段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也知道他們的言行可能已經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範圍。即使三人相信及預期支持者的抗爭行為未必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也會觸犯《香港國安法》和帶來長期監禁的風險,他們也毫不理會。

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三人相信若支持者按照他們的唆使行事,支持者便會以顛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政權為目的,使用違反《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手段,所以法庭裁定李卓人和鄒幸彤已觸犯涉案受禁行為,而且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三人均是支聯會的「主導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三人的違法意圖和行為也會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法庭遂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和鄒幸彤罪名成立。

情節嚴重可判5至10年監禁 

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何俊仁開審前認罪。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3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