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案 支联会、李卓人与邹幸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 续还押至8.28求情
发布时间:10:07 2026-08-21 HKT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还押至今,其中何俊仁开审前认罪。李卓人及邹幸彤受审时争议支联会五大纲领含意,以及有否主张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等。案件今年5月审结,历时22日。《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姫今早将于西九龙法院裁定支联会、李卓人和邹幸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罪成。案件押后至下周五(8月28日)求情,法庭并将就案件属罪行严重(监禁5年至10年)抑或罪行较轻(监禁5年以下)作裁定,期间李卓人和邹幸彤继续还押候判。
按35+颠覆案例对颠覆罪中「非法手段」与「推翻」等作解释
3名法官裁定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确立了香港的宪制秩序,虽然不是整部《宪法》都在香港实施,但是《宪法》的部分条文直接适用于本港,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宪法》第1条;及中国公民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3条,由于「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属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元素之一,故法庭有必要参照《宪法》相关条文以了解「根本制度」。
3官又根据「35+」颠复上诉案案例,裁定颠覆罪所指「非法手段」包括任何违反《宪法》规定的、目的为推翻破坏根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涉及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另裁定「推翻」某个制度为剧烈、根本性的改变,使其失去原有的秩序或地位,而且这个改变不是制度内自发的,而是外力促成的;「破坏」某种制度不一定涉及暴力,也可以是透过挑拨、分化、使他人对该制度失去信任等等。
邹幸彤质疑《宪法》规范公权力,因此「违反宪法」的指控只能针对掌握着公权力的人和机构,不能针对普通公民。法庭引用《宪法》第33条第4款,反驳指虽然规范公权力是《宪法》的一个重要目的,但是这并不表示公民无责任遵守宪法,而颠覆罪正是要以立法的方式,将违反《宪法》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罪行,指出由于2019年后本港社会和国际大环境的改变,以及《国安法》的实施,因此从前未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现在可能违法。虽然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这并不代表香港没有维护「根本制度」的责任,因此违反《宪法》的行为可以构成颠覆罪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3名法官指根据《宪法》序言和第1条,无可争议「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根本制度」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各民主党派是「参加」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所确立和保证的,并不存在西方式政党轮替的可能性。因此,在现行《宪法》之下,「推翻」或「破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等同于颠覆罪所指的「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
法庭:本案不涉任何政治考虑不容许借此宣扬政治理念
李、邹2人作供时均表示不同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根本制度」的一部分,根据《宪法》第2条指「根本制度」理应是「主权在民」。法庭不完全同意说法,解释《宪法》第1条作为整部《宪法》的首项条文,有奠基意义,地位不容忽视,因此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唯一根本制度,而「主权在民」只是一个抽象理念,而非具体制度。法庭分析《宪法》第2条「一切权力归于人民」,理应解读为人民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配合第3条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以及人民是透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各种法定渠道等来行使国家权力和参与国家事务。
法庭续指虽然《宪法》第2章第41条保障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第51至53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等。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018年运用了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修宪后,法庭必须接受现行《宪法》版本合法有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也毋庸置疑,中国公民不论其政治理念为何,都有尊重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邹幸彤陈词指中国共产党执政为一个不合法或违宪的政权,法庭完全拒绝,解释执政有其独特历史背景和广大民意基础。法庭严正指出,本案并不是要比较西方式民主制度和中国式社会主义制度优劣,也不是为任何政党政权「保驾护航」,更不涉及任何政治考虑,认为「民主」和「专政」等议题,与本案的控罪毫无关联,不容许任何人借此宣扬政治理念。
3官又根据吕世瑜终审案,指《香港国安法》第23条煽动罪按普通法诠释,控方须证明被告唆使他人推翻或破坏根本制度,而且意图或相信,受唆使者会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而按照普通法,即使被煽惑者没有犯罪的意图或犯罪的准备,又或者最终没有犯罪,煽惑者仍可被裁定「煽动罪」罪成,真诚相信行为合法亦不足以构成辩护理由。
支联会五大纲领包括针对和结束中国共产党于宪法下领导地位
法庭考虑到李卓人和邹幸彤的证供后,不接纳他们指支联会五大纲领中的「结束一党专政」不是要结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不接受他们对中国共产党没有敌意。法庭不认为被告等没有拒绝和中央政府沟通,也不认同被告们的言行是合法行使言论及表达自由,不信纳被告们真诚相信支联会的支持者不会采取非法手段终结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法庭考虑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的公开言论和活动,支联会的工作报告、网站、社交平台,实体和网上的「纪念馆」等,信纳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支联会五大纲领中的「结束一党专政」是针对中国共产党,其目的是要结束它在《宪法》下的领导地位,包括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领导地位。而且「结束一党专政」当中的「结束」,带有「推翻」和「破坏」的意思,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一直清楚明白。
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在案发期间一直以个人及支联会常委的身份,积极鼓吹和执行纲领相关的活动,一般在香港生活的人接收到关于「结束一党专政」的讯息时,必然理解到其目标是为了结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亦必然理解各被告是在鼓励他人把行动纲领付诸行动。
法庭指,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三人一直都对中国共产党及中央政府怀有敌意,坚持对中央政府进行抗争、绝不妥协的路线,也不相信他们能有与中央政府和平对话的可能性。三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相信和明白支联会「结束一党专政」的行动纲领会抵触《宪法》,但他们拒绝临崖勒马,一意孤行地将支联会的抗争立场坚守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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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不理监禁风险续坚持支联会行动纲领
法庭认为即使李卓人和邹幸彤没有提出「结束一党专政」的任何具体执行方法或时间表,但他们的言论都是于公开场合或公众平台所作出,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三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仍不断地鼓吹及传扬,借此挑起受众对中国共产党的敌意,进而侵蚀及破坏公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信心。
法庭指,李卓人和邹幸彤把自己「豁出去」,鼓励其他香港人学习内地抗争者的经验和榜样,坚持抗争,纵使支联会一直没有采用或鼓吹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手段,但三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继续坚持支联会「结束一党专政」的行动纲领,违反了2018年修正的《宪法》,亦属《香港国安法》「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
法庭裁定李卓人和邹幸彤试图透过挑起敌意和分化,使他人对中国共产党失去信任,从而达到破坏「根本制度」的目的。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三人有意图鼓励支联会的支持者伺机而动,以非法手段把「结束一党专政」付诸实行,也知道他们的言行可能已经超越合法表达自由的范围。即使三人相信及预期支持者的抗争行为未必涉及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也会触犯《香港国安法》和带来长期监禁的风险,他们也毫不理会。
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三人相信若支持者按照他们的唆使行事,支持者便会以颠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为目的,使用违反《宪法》和《香港国安法》的手段,所以法庭裁定李卓人和邹幸彤已触犯涉案受禁行为,而且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三人均是支联会的「主导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三人的违法意图和行为也会视为支联会的意图和行为,法庭遂裁定支联会、李卓人和邹幸彤罪名成立。
情节严重可判5至10年监禁
4名被告依次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同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何俊仁开审前认罪。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3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编号:HCCC155/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