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大Ocamp性侵案丨31歲男子否認強姦、非禮及窺淫共5罪 稱性交手淫均獲女方同意

更新時間:13:44 2026-08-25 HKT
發佈時間:13:44 2026-08-25 HKT

香港教育大學迎新營(Ocamp)3年前涉發生性侵及偷窺事件,當時28歲的男子被指在Ocamp內非禮2名女子,並偷窺1名女子洗澡,他此前另涉在飛鵝山非禮1名女子及紅十字會露營活動中強姦1名女子。他否認強姦、非禮及窺淫共5罪,案件今在6男1女陪審團席前開審。控辯雙方承認案情指,女事主B陰道內發現被告的DNA,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無強姦佢」,對於摸女事主D大腿的指控,被告則稱:「我無做過」。

被控強姦、非禮及窺淫5罪涉5名女子

現年31歲男被告Y.L.H.被控於2023年1月13日在黃大仙飛鵝山非禮女子A、2023年7月23日在元朗保良局賽馬會大棠渡假村某房間強姦女子B、2023年8月23日在新界某路邊私家車內非禮C、2023年8月27日在新界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梁紹榮度假村某房間非禮女子D、2023年8月28日,在香港新界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梁紹榮度假村某室,暗中觀察女子E,而E所處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行為者,以及E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Y.L.H不理會E是否同意被他觀察。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與女子A在蘭桂坊酒吧相遇,A當時疲倦且酒醉,被告駕車送A回家,但被告將車駛至飛鵝山,對A上下其手並親吻胸部。被告要求A為其手淫,A因害怕若不服從會有生命危險,遂按被告指示照做,被告最終射精在A身上。辯方立場是被告承認事件曾發生,但是在A同意下。

控方另指,被告與女子B在紅十字會活動中相識,被告在露營活動期間於房內強姦B,被告曾將陽具插入B陰道,但辯方則指整個過程是在B同意下進行。被告另在教育大學迎新營期間分別認識女子C、D、E,女子C在被告車上被摸大腿數分鐘,被告又用陽具摩擦C的陰道;女子D在公共休息室坐在椅子上時遭被告摸大腿,被告隔著衣物把陽具放在D面前;女子E洗澡時遭被告拉開浴簾。

A作供稱酒後車上遭被告上下其手

女子A透過視像系統出庭供稱,她在Instagram認識被告後網聊,2023年1月12日晚上A與3名朋友到蘭桂坊酒吧消遣時,被告突然發訊息予A,指他也身處蘭桂坊,希望可與A見面。A及被告在酒吧Department & Co.見面傾談後,被告指他可駕車送A及其3名朋友回家。2023年1月13日凌晨,A的1名女性朋友先行離去,另1名女性朋友醉酒後在酒吧休息,剩下1名男性朋友留下照顧醉酒朋友。

A登上被告私家車前,遭被告跟隨到XHALE Bar & Lounge,她傳訊息予男性朋友指「我唔想單獨同佢周圍行」。男性朋友交代醉酒朋友「好難搞」,建議A先回觀塘區及注意安全。A又指她當晚不斷遭被告「抽水」,被告持續作出一些令人不適的身體接觸。A憶述她當晚飲用了5杯龍舌蘭酒(Tequila)及2杯紅牛野格利口酒調酒(Jägerbomb),一般她飲用這程度的酒精份量不會醉酒。

A遂拜托被告開車載她到觀塘區,被告嘗試拖A手,她便傳訊息予男性朋友指「可以點部署」。A坐車時睡覺休息,在睡夢中「感覺到有嘢砸喺我身上」,她張眼時看到被告,被告便「錫咗我兩啖」,然後對A上下其手,再揭起A的衣物掐胸。A當時嘗試推開被告,向被告稱:「唔好!我唔想!」,但被告並沒有停止,反而捉住A的右手放上其陽具,要求A幫他手淫。

A拒性交後遭被告捉手替其手淫

A指被告起初希望與她發生性行為,把陽具靠近A陰部,A拒絕後被告問A「可唔可以幫我打飛機」,被告捉住A手帶動手淫動作,被告最終射精到A腹部,再用紙巾抹乾淨。A在事件結束後才打開手機檢查位置,發現她當時在飛鵝山,她傳訊息予男性朋友指「Help!(救命!)」。被告事後載A到九龍灣區,A與男性朋友會面時講述她遭被告性侵,怪責其朋友沒有和她一起上被告車輛。

A稱她當時一直「好驚」,「唔敢懶死喺㗎車度唔走」,她當時「想確保自己安全先」。A遭朋友質疑為何不好好保護自己並令性侵事件發生時,A亦與朋友解釋指「我唔係醉,我係唔舒服,所以瞓死咗。我本身絕對可以照顧自己」。

案件編號:HCCC153/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案件編號:HCCC153/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