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大Ocamp性侵案丨31岁男子否认强奸、非礼及窥淫共5罪 称性交手淫均获女方同意

更新时间:13:44 2026-08-25 HKT
发布时间:13:44 2026-08-25 HKT

香港教育大学迎新营(Ocamp)3年前涉发生性侵及偷窥事件,当时28岁的男子被指在Ocamp内非礼2名女子,并偷窥1名女子洗澡,他此前另涉在飞鹅山非礼1名女子及红十字会露营活动中强奸1名女子。他否认强奸、非礼及窥淫共5罪,案件今在6男1女陪审团席前开审。控辩双方承认案情指,女事主B阴道内发现被告的DNA,被告在警诫下表示:「我无强奸佢」,对于摸女事主D大腿的指控,被告则称:「我无做过」。

被控强奸、非礼及窥淫5罪涉5名女子

现年31岁男被告Y.L.H.被控于2023年1月13日在黄大仙飞鹅山非礼女子A、2023年7月23日在元朗保良局赛马会大棠渡假村某房间强奸女子B、2023年8月23日在新界某路边私家车内非礼C、2023年8月27日在新界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梁绍荣度假村某房间非礼女子D、2023年8月28日,在香港新界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梁绍荣度假村某室,暗中观察女子E,而E所处地方属身处该地方的个人按理能被预期可能会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进行私密行为者,以及E处身于令人对保存私隐有合理期望的情况,Y.L.H不理会E是否同意被他观察。

控方开案陈词指,被告与女子A在兰桂坊酒吧相遇,A当时疲倦且酒醉,被告驾车送A回家,但被告将车驶至飞鹅山,对A上下其手并亲吻胸部。被告要求A为其手淫,A因害怕若不服从会有生命危险,遂按被告指示照做,被告最终射精在A身上。辩方立场是被告承认事件曾发生,但是在A同意下。

控方另指,被告与女子B在红十字会活动中相识,被告在露营活动期间于房内强奸B,被告曾将阳具插入B阴道,但辩方则指整个过程是在B同意下进行。被告另在教育大学迎新营期间分别认识女子C、D、E,女子C在被告车上被摸大腿数分钟,被告又用阳具摩擦C的阴道;女子D在公共休息室坐在椅子上时遭被告摸大腿,被告隔著衣物把阳具放在D面前;女子E洗澡时遭被告拉开浴帘。

A作供称酒后车上遭被告上下其手

女子A透过视像系统出庭供称,她在Instagram认识被告后网聊,2023年1月12日晚上A与3名朋友到兰桂坊酒吧消遣时,被告突然发讯息予A,指他也身处兰桂坊,希望可与A见面。A及被告在酒吧Department & Co.见面倾谈后,被告指他可驾车送A及其3名朋友回家。2023年1月13日凌晨,A的1名女性朋友先行离去,另1名女性朋友醉酒后在酒吧休息,剩下1名男性朋友留下照顾醉酒朋友。

A登上被告私家车前,遭被告跟随到XHALE Bar & Lounge,她传讯息予男性朋友指「我唔想单独同佢周围行」。男性朋友交代醉酒朋友「好难搞」,建议A先回观塘区及注意安全。A又指她当晚不断遭被告「抽水」,被告持续作出一些令人不适的身体接触。A忆述她当晚饮用了5杯龙舌兰酒(Tequila)及2杯红牛野格利口酒调酒(Jägerbomb),一般她饮用这程度的酒精份量不会醉酒。

A遂拜托被告开车载她到观塘区,被告尝试拖A手,她便传讯息予男性朋友指「可以点部署」。A坐车时睡觉休息,在睡梦中「感觉到有嘢砸喺我身上」,她张眼时看到被告,被告便「锡咗我两啖」,然后对A上下其手,再揭起A的衣物掐胸。A当时尝试推开被告,向被告称:「唔好!我唔想!」,但被告并没有停止,反而捉住A的右手放上其阳具,要求A帮他手淫。

A拒性交后遭被告捉手替其手淫

A指被告起初希望与她发生性行为,把阳具靠近A阴部,A拒绝后被告问A「可唔可以帮我打飞机」,被告捉住A手带动手淫动作,被告最终射精到A腹部,再用纸巾抹干净。A在事件结束后才打开手机检查位置,发现她当时在飞鹅山,她传讯息予男性朋友指「Help!(救命!)」。被告事后载A到九龙湾区,A与男性朋友会面时讲述她遭被告性侵,怪责其朋友没有和她一起上被告车辆。

A称她当时一直「好惊」,「唔敢懒死喺㗎车度唔走」,她当时「想确保自己安全先」。A遭朋友质疑为何不好好保护自己并令性侵事件发生时,A亦与朋友解释指「我唔系醉,我系唔舒服,所以瞓死咗。我本身绝对可以照顾自己」。

案件编号:HCCC153/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

案件编号:HCCC153/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