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碎屍案|否認拘捕鄺港智時粗暴對待 警:佢掙扎,我先嘗試控制佢
發佈時間:12:00 2026-10-29 HKT
28歲名媛蔡天鳳(Abby Choi)2023年2月疑遭殺害後碎屍肢解,蔡天鳳前夫鄺港智、前家翁鄺球、前夫兄長鄺港傑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踏入第26日審訊,時任偵緝警員供稱,每名警務人員任職前必須參與課程培訓檢取證物程序,以免干擾證物。辯方質疑,時任警員在取得鄺港智的口腔拭子及口水樣本後,忘記將樣本貼上條碼標籤及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時任警員不同意。辯方關注,時任警員拘捕鄺港智時,曾粗暴對待鄺港智,導致鄺港智在掙扎時令右臉擦傷,時任警員否認,補充道「因為佢掙扎,所以我先會嘗試控制佢」。
辯方質疑警無為樣本貼條碼及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時任西九龍重案組偵緝警員林津供稱,他於2023年2月25日拘捕鄺港智,其後由他負責套取鄺港智的口腔拭子及口水樣本。林津透露,在套取鄺港智的樣本前從未接觸過鄺港傑及鄺球,並非由他負責套取二人的口腔拭子及口水樣本,他亦沒有接觸過案發現場的任何證物,及兩輛涉案白色七人私家車。林津另指,每名警務人員任職前必須參與標準刑事偵查課程,經過培訓後才能負責與案件有關的調查及偵察,課程中包括進入案發現場時要帶手套及口罩,另包括培訓檢取證物程序,以免干擾證物。
由鄺港智代表的大律師安華暉質疑,林津的口供中有提及取得鄺港智的口腔拭子及口水樣本,惟沒有提及在樣本貼上條碼標籤,亦沒有提及將樣本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僅提及將樣本標記「被捕人的口腔拭子樣本」。林津解釋,因套取樣本有既定程序,必須包括條碼標籤及防干擾證物袋,因此每次套取樣本時都會跟程序處理,故不會特意記錄此過程。辯方關注,其他警員在取得樣本後,有在口供提及條碼標籤及防干擾證物袋,惟林津卻沒有。林津反駁指「我同意寫個barcode會較為理想」,惟即使沒有在口供中提及條碼標籤,也不會影響DNA樣本。
警指不會將全部程序詳列否則口供冗長難閱讀
辯方質疑,林津在取得鄺港智的口腔拭子及口水樣本後,忘記在樣本上貼上條碼標籤及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因此才沒有在口供中提及,林津不同意。辯方關注,林津拘捕鄺港智時,曾粗暴對待鄺港智,導致鄺港智在掙扎時令右臉擦傷。林津不同意,補充道「因為佢掙扎,所以我先會嘗試控制佢」。
林津在覆問下指,口供的原意是記錄與被捕人士的調查程序,而且其他文件已有記錄鄺港智樣本的條碼標籤及其資料,因此他不會將每一個程序都在口供中詳細寫出,否則會令口供冗長及難以閲讀,例如在為被捕人士打開手扣時,不會在口供中提及鑰匙取出的位置、扭向什麽方向打開手扣、先鬆開左手還是右手等資料。林津強調,他不可能忘記將樣本貼上條碼標籤及放入防干擾證物袋,補充「因為如果我唔記得貼編號,證物警員同化驗所係唔會收呢個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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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則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本案以英語進行,由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及吳希樂、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代表,鄺港智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Raffell) 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