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申訴王 | 女生搭巴士 鄰座男「偷偷摸摸」 律師教路 公車疑遇非禮自保錦囊

更新時間:17:00 2026-09-08 HKT
發佈時間:17:00 2026-09-08 HKT

公共交通工具人多擠逼,更可怕是遇上有不軌意圖的人,伺機「偷偷摸摸」、干犯非禮行為。有網民在社交平台發文分享,指日前自己乘搭巴士期間,遭鄰座一名男子疑似意圖騷擾。她指當時車廂明明還有大量空位,該名男子卻偏偏選擇坐在她旁邊,甚至將手臂置於兩人大腿中間,有被非禮的感覺。貼文引來大批網民討論,更有其他女士私訊事主,表示兩個月前乘車期間,也疑似被同一男子騷擾。

發帖後獲其他苦主留言 指控涉事男子為慣犯

根據女事主網上公開資料,當日她乘搭九巴67M前往深水埗。她指事發時車廂內有不少空置座位,但涉事男子依然選擇坐在她身旁,令她感到困惑。就此,《星島申訴王》成功聯絡事主,事主稱車程期間,涉事男子一直閉上雙眼呈睡覺模樣,但就將手臂置於二人大腿外側的中間,並肯定該男子的確觸摸到她大腿位置,故此用手機拍低經過和鄰座男子的樣貌,即時制止對方「你掂到我」,隨後該男子轉到前面空置座位倚窗而坐,繼續垂頭呈睡覺狀,之後下車。事主表示,在叫醒對方至該男子起身不過兩秒,故合理懷疑對方假裝睡覺。女事主指對方行為令她感到非常不安,更直言擔心日後單獨乘巴士外出的安全問題。

女事主公開帖主後,便收到另一名女網民的私訊,自稱兩個月前乘搭九巴66X,由屯門中轉站前往美孚時,亦遇到一名外貌及裝束極為相似的男士。當時車廂上層同樣有大量空位,但該男子依然選擇坐在她旁邊,指對方同樣以「扮瞓覺」方式,多次以手部觸碰其腿部,懷疑同一男子為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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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證據重要 惟舉證難度高

不少網民都在該帖留言分享,表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有相似經歷。《星島申訴王》向律師劉力行查詢,他指如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不幸遭遇騷擾或非禮,為保障自身權益和保留證據,建議先保持鎮定和明確喝止,若確定受到侵犯,應立即大聲說出「你做咩!」或「唔好掂我!」,以明確表達拒絕,並引起周圍乘客注意,藉此機會向附近乘客求助。同時,應以手機拍下影片或照片,記錄現場情況、被告人樣貌和行為,保留起訴關鍵證據。最後在安全環境下,立即報警或通知港鐵和巴士職員協助報警。事主另要盡量記住被告人外貌、衣著、身高、年齡及逃走路線等特徵,不要立即更換衣物,若觸碰涉及體液,應保留該衣物作為證據。

不過劉力行表示,在法律上區分「過失誤觸」與「故意非禮」,關鍵在於被告人意圖,而非僅僅是客觀接觸。若受害者提出訴訟,劉坦言如證據顯示觸碰動作不明顯、時間極短,法庭可能因未能證明是故意而裁定罪名不成立。此類案件通常發生在瞬間,且多為「一對一」的證供對立,故舉證難度非常高。

基本上,法庭會循以下因素,推斷被告人是否有非禮意圖,包括:

  • 觸碰部位,例如觸碰手臂、手肘等普通部位,與觸碰胸部、臀部、大腿內側等明顯與性相關部位,性質截然不同。
  • 觸碰方式與時間:短暫、一閃而過的接觸與持續數秒的觸碰、磨蹭或撫摸有本質區別。在案例中,控方證人估計觸碰維持約3至5秒,成為法庭考慮的因素之一。
  • 觸碰次數與模式:一次性的輕微接觸,與重複、有目標的觸碰(如被告人盆骨左右移動以觸碰受害人臀部),後者更傾向於顯示故意。
  • 案發環境:車廂的擠迫程度是一個重要背景。若車廂非常空曠,被告人卻故意靠近並觸碰,則其故意性更為明顯。
  • 被告人的即時反應:意外觸碰後,一般人會即時退縮、道歉或表現出歉意。 若被告人毫無反應或試圖逃離,則可能構成不利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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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現行關於偷拍、非禮、性騷擾的罪行

非禮(猥褻侵犯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這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控罪元素包括:(1) 被告人有意識地侵犯受害人;(2) 該侵犯是猥褻的;(3) 被告人意圖作出該猥褻侵犯。

偷拍:視乎情況,可能干犯以下罪行:
遊蕩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在公眾地方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常用於檢控偷拍裙底等行為。

破壞公眾體統罪(普通法):在公眾場合作出下流、猥褻、令人厭惡的行為。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公安條例》第245章)。

性騷擾:屬於《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下的民事侵權行為,而非刑事罪行。其定義包括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個合理的人會預期該人士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例如,偷拍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性騷擾。受害人可向平機會投訴或提出民事索償。

大家對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有否曾遇過或目擊懷疑非禮的行為?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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