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申诉王 | 女生搭巴士 邻座男「偷偷摸摸」 律师教路 公车疑遇非礼自保锦囊
发布时间:17:00 2026-09-08 HKT
公共交通工具人多挤逼,更可怕是遇上有不轨意图的人,伺机「偷偷摸摸」、干犯非礼行为。有网民在社交平台发文分享,指日前自己乘搭巴士期间,遭邻座一名男子疑似意图骚扰。她指当时车厢明明还有大量空位,该名男子却偏偏选择坐在她旁边,甚至将手臂置于两人大腿中间,有被非礼的感觉。贴文引来大批网民讨论,更有其他女士私讯事主,表示两个月前乘车期间,也疑似被同一男子骚扰。
发帖后获其他苦主留言 指控涉事男子为惯犯
根据女事主网上公开资料,当日她乘搭九巴67M前往深水埗。她指事发时车厢内有不少空置座位,但涉事男子依然选择坐在她身旁,令她感到困惑。就此,《星岛申诉王》成功联络事主,事主称车程期间,涉事男子一直闭上双眼呈睡觉模样,但就将手臂置于二人大腿外侧的中间,并肯定该男子的确触摸到她大腿位置,故此用手机拍低经过和邻座男子的样貌,即时制止对方「你掂到我」,随后该男子转到前面空置座位倚窗而坐,继续垂头呈睡觉状,之后下车。事主表示,在叫醒对方至该男子起身不过两秒,故合理怀疑对方假装睡觉。女事主指对方行为令她感到非常不安,更直言担心日后单独乘巴士外出的安全问题。
女事主公开帖主后,便收到另一名女网民的私讯,自称两个月前乘搭九巴66X,由屯门中转站前往美孚时,亦遇到一名外貌及装束极为相似的男士。当时车厢上层同样有大量空位,但该男子依然选择坐在她旁边,指对方同样以「扮瞓觉」方式,多次以手部触碰其腿部,怀疑同一男子为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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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重要 惟举证难度高
不少网民都在该帖留言分享,表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相似经历。《星岛申诉王》向律师刘力行查询,他指如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不幸遭遇骚扰或非礼,为保障自身权益和保留证据,建议先保持镇定和明确喝止,若确定受到侵犯,应立即大声说出「你做咩!」或「唔好掂我!」,以明确表达拒绝,并引起周围乘客注意,借此机会向附近乘客求助。同时,应以手机拍下影片或照片,记录现场情况、被告人样貌和行为,保留起诉关键证据。最后在安全环境下,立即报警或通知港铁和巴士职员协助报警。事主另要尽量记住被告人外貌、衣著、身高、年龄及逃走路线等特征,不要立即更换衣物,若触碰涉及体液,应保留该衣物作为证据。
不过刘力行表示,在法律上区分「过失误触」与「故意非礼」,关键在于被告人意图,而非仅仅是客观接触。若受害者提出诉讼,刘坦言如证据显示触碰动作不明显、时间极短,法庭可能因未能证明是故意而裁定罪名不成立。此类案件通常发生在瞬间,且多为「一对一」的证供对立,故举证难度非常高。
基本上,法庭会循以下因素,推断被告人是否有非礼意图,包括:
- 触碰部位,例如触碰手臂、手肘等普通部位,与触碰胸部、臀部、大腿内侧等明显与性相关部位,性质截然不同。
- 触碰方式与时间:短暂、一闪而过的接触与持续数秒的触碰、磨蹭或抚摸有本质区别。在案例中,控方证人估计触碰维持约3至5秒,成为法庭考虑的因素之一。
- 触碰次数与模式:一次性的轻微接触,与重复、有目标的触碰(如被告人盆骨左右移动以触碰受害人臀部),后者更倾向于显示故意。
- 案发环境:车厢的挤迫程度是一个重要背景。若车厢非常空旷,被告人却故意靠近并触碰,则其故意性更为明显。
- 被告人的即时反应:意外触碰后,一般人会即时退缩、道歉或表现出歉意。 若被告人毫无反应或试图逃离,则可能构成不利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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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现行关于偷拍、非礼、性骚扰的罪行
非礼(猥亵侵犯罪):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22条。这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控罪元素包括:(1) 被告人有意识地侵犯受害人;(2) 该侵犯是猥亵的;(3) 被告人意图作出该猥亵侵犯。
偷拍:视乎情况,可能干犯以下罪行:
游荡罪(《刑事罪行条例》第160条):在公众地方游荡,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自身安全或利益,常用于检控偷拍裙底等行为。
破坏公众体统罪(普通法):在公众场合作出下流、猥亵、令人厌恶的行为。
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罪(《公安条例》第245章)。
性骚扰:属于《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下的民事侵权行为,而非刑事罪行。其定义包括作出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而在有关情况下,一个合理的人会预期该人士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例如,偷拍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性骚扰。受害人可向平机会投诉或提出民事索偿。
大家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有否曾遇过或目击怀疑非礼的行为?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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